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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4-12-2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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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四川省成都市 電信
網絡投保中,如投保人客觀上無須查看免責條款即可完成投保,即便保險人進行了提示性設置,仍應認定其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認定保險人是否充分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可以從主動性、充分性、是否通俗易懂以及方式是否多樣化等方面綜合考慮。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日,張某通過支付寶平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重疾險。同年10月29日,其參加單位組織的健康體檢,并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體檢報告,報告提示甲狀腺左側低回聲結節。2020年6月24日,張某確診左側甲狀腺乳頭狀癌,遂在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辯稱,張某屬于等待期90天內接受醫學檢查或治療,且延續至等待期后確診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故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且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對等待期條款是否盡到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
根據投保案涉險種的視頻演示,投保人投保時可以選擇跳過瀏覽“產品特色”“更多詳情”等內容,也可不點擊“投保須知”“保險條款”“服務協議”等提示內容,直接進行下一步投保操作。投保確認前的“免責說明”網頁,雖強制要求投保人點擊“同意并繼續”圖標,但涉等待期的相關內容并不在“免責說明”首頁,需要下拉至“第二點”處方能查閱,至于是否下拉瀏覽查閱取決于投保人。相比之下,投保人點擊“我要投保”后自動出現的“健康告知”網頁中,首頁開頭以顯著加粗的大號黑體字明確提示“請確認被保人是否存在以下問題”,而隨后的“免責說明”網頁則并未作此設計。再者,相較于傳統的線下投保方式,投保人選擇網絡投保時一般缺乏專業保險業務人員的協助與提示,而重疾險中的免責條款往往涉及投保人重大保險利益,故保險人應當高度重視并嚴格履行其提示和說明義務。
綜上所述,該院認為,被告對免責條款中關于等待期的規定,并未盡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該院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據此,原告投保案涉保險后,于保險期間內首次查出相關病情,并被確診患有屬于理賠范圍的疾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500000元。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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