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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4-12-8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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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四川省成都市 電信
保險公司有各種考核指標,在沒有實際抗辯要點時,故意上訴或者要求受害人通過訴訟維權,受害人該如何維權?
【基本案情】
平頭哥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平頭姐相撞。事故造成平頭姐顱腦損傷,經司法鑒定構成一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平頭哥負事故主要責任。平頭姐將平頭哥及承保平頭哥車輛的某平頭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平頭哥、某平頭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4.5萬元。一審法院根據案涉事故責任劃分及保險情況,判令某平頭保險公司賠償平頭姐74萬余元,由平頭哥賠償約1000元。一審宣判后,某平頭保險公司提起上訴。
【糾紛化解過程及效果】
二審中,人民法院了解到,某平頭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結果實際上并無異議,提起上訴的原因是為了跨過年底理賠率考核時點,進而提升當年的考核績效。為避免程序空轉,保障被侵權人及時獲得賠償,人民法院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建議該保險公司客觀面對事故事實和被侵權人損失,積極依照合同進行理賠;同時,綜合相關情況與某平頭保險公司積極溝通,促推樹立正確的業績導向,合理設置、規范優化考核指標。某平頭保險公司對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認可,及時進行整改,撤回了對該案的上訴,立即向平頭姐足額支付了賠償款。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被侵權人直接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很大程度上講,盡快得到損害賠償,避免再度增加解紛負擔和成本,是群眾的“急難愁盼”。人民法院堅持實質解紛理念,堅決杜絕程序空轉,在個案訴訟中“以案見事”,充分關注到糾紛成訴的核心原因和實質理由,因事施策、對癥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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